在一场篮球比赛中,若一方球员导致另一方受伤,对方球员需要赔偿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篮球比赛受伤引发的上诉案,二审法院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参赛者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这起案件涉及上海某大学的学生沈某和严某。2025年10月11日,两人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发生碰撞,沈某受伤。沈某认为严某的防守行为导致他受伤,遂向严某索赔医药费5.4万余元和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违体犯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篮球运动的高对抗性和高风险性,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严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然而,严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严某的防守行为虽然构成违体犯规,但并不必然导致沈某有权要求严某承担侵权责任。严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且沈某作为业余参赛者,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篮球比赛时,应自行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严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沈某应自行承担风险。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讨论。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规则旨在免除危险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保障文体活动本身的自由发展。
在我国,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人遭受损害、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风险规则并非绝对适用,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适用该规则。因此,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既要关注自身安全,也要避免对他人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